當局

以下機構、董事會和委員會被分為聯邦政治行政區。 總督委任管理局、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,他們再次委任執行董事或秘書。 授予機關的權力有所不同。 有關特定管理局的進一步資訊,請參閱特定代碼參考。 一般而言,管理局具有機構機構的權力,包括起訴和被起訴、辯護和被履行、簽訂合同,以及採用和使用共同印章,以及在可能被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改相關的權力;可獲得或租賃該等財產或其任何權益。

本條不包括總督不委任執行董事,也不包括在本書刊發的財政年度獲得撥款的機構。

截至 12 月的信息準確 2024